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1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苏州市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房改[199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府[199]1号)(下文简称《实施方案》及《苏州市市区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房改方案的实施细则》(苏房改办[1998]008号)(下文简称《实施细则》)。我校为更好执行《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的改革,使住房走向商品化、社会化,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住房建设,尽可能满足广大教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学校将严格执行苏州市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方案中(四)、(五)条规定,学校在有条件时逐步对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教职工在购房的给予一次补贴和工龄补贴。
1.根据《实施方案》附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90平方米
局、处级:110平方米
厅、市级:135平方米
助教、一般教师:75平方米
讲师、中级职称技术人员:90平方米
副教授、副高职技术人员:110平方米
教授、正高职技术人员:120平方米
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2.购房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1998年度购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为400元
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为7.12元
工龄补贴工龄计算到1992年
3.对住房未达标的教职工在新购房时,按面积差计算补贴。无房户按本人住房标准全额补贴。
4.住房未达标的教职工,在新购住房时,原住房因学校规划需要必须脱出的,在明确脱房后,按本人住房标准全额补贴。
5.根据《实施细则》第一款第7条,在发放购房补贴时,学校和教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为准。
三、根据《实施细则》十六条,学校为满足教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合作建房,联合建房、联合建房等形式建造一些住房。这类住房将按以下办法出售。
1.住房出售的价格:这类住房的价格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的指导价为基础,结合土地增值等因素,综合定价。售房价将报市房改办审批、备案。
2.学校在联建、合建住房时,如享受到市里的优惠政策(如减免部分配套费等)的优惠部分的50%由购房者享受,另50%由学校在建住房时用于其他支出。
3.这类住房出售时,按分排队的方法由校住房调整委员会根据《苏州大学教职工住房调整办法》依次排队。
4.教职工在购买这类住房时购房补贴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四、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按工资比例逐月计发购房补贴。1998年度补贴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3%(不含住房公积金)。该款项进入个人住房专用资金帐户,按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享受逐月计发购房补贴的教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
五、根据《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将按(苏府[1995]36号)文件规定和《实施方案》中的十九条向教职工出售。出售办法。
1.价格:市区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最低成本价为830元每平方米。
2.一次性付款折扣为8%,其他折扣不变。
3.存量公有住房的出售办法同上。现住房折扣率为2%。
六、关于提租发补贴和租金减免政策学校将严格按《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租金的调整由后勤房管部门执行,房租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执行。
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学校将完全按《实施方案》第(九)、(十)条规定,由财务部门实施新的公积金制度。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政策的实施方案》(苏府[1999]1号)和《苏州市市区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房改方案的实施细则》(苏房改办[1999]008号)为准。
九、享受购房补贴排队办法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教职工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者将为二类排队
1.现住房面积不足《苏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安排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老办法”)所规定的享受面积及无房户为一类。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老办法”中所规定面积的下限,但尚未达到《苏州大学实施(苏州市住房改革实施方案)的办法》(即新办法)所规定的享受面积为另一类。
3.现住房不是我校分配,在分配时学校也没有向分配单位出过助建费或贴补过房源,可以热电厂入第一类申请差额补贴。
每一类将分为:教师、干部、工人三档
(三)排队享受货币补贴尚未轮到的教职工,已经自行购置商品房(指1998年12月1日后购置)可以在今后排队轮到时,按当年政策和补贴标准享受货币补贴。
(四)排队时规定计分,累计积分从高到低依次排队,计分方法参照“老办法”,“老办法”中人口分及同人口相关的其他分不再计分。
1.职务分
(1)行政人员系列:校级干部、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计60分;正处级干部、享受正处级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计56分;副处级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计52分;正科级干部以及享受这一待遇(含离退休)干部,计50分;副科级干部以及享受这一待遇的干部,计48分;工资达到助教级的干部,计44分;其他干部,计40分。
(2)专业技术人员系列:教授(含相应职务人员),计60分;副教授(含相应职务人员)计56分;讲师(含相应职务人员),计50分;助教(含相应职务人员),计44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计40分。
(3)工人系列:技术计50分;高级工计44分;中级工计42分;初级工计40分;其他工人计38分;退休工人按本人工龄对应以上技术等级所规定的工龄档次计分。
2.工龄、学龄分:
工龄每年计0.5分,学龄学(指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每年计0.5分。工龄与学龄不得重复计算。
3.其他分:
(1)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加2分;省级中青年专家加1分;有劳动模范称号的全国劳动模范加2分;省劳动模范加1分;市劳动模范加0.5分;被评为校级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加1分。
(2)本校校龄(指国家规定的工龄内的校龄)每年加0.05分,以申请者本人校龄累计计算。
(3)烈属加4分;因公致残二等以上者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加2分;军属加1分。
(4)归桥、台湾回归人员、原国民党军队起义人员加2分。
(5)在岗厨工、泥瓦工、清洁工加1分(限申请者本人)。
(6)因学校基建规划需要的零星拆户加1分(限在逝迁地点居住满2年以上者);对整幢整体折迁的住户,学校根据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计分排队时如遇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排列先后:
(1)职务高低
(2)任职先后
(3)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
(4)申请者年龄(年、月、日),出生早为先。
十、享受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在购置新住房时,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年市优惠售房的价格,低于优惠售房的部分,将在货币补贴款中扣除。
十一、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苏州市颁布新的住房政策,按新政策办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苏州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999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