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管道煤气安装配套费的处理办法
时间: 2015-06-18  作者:   浏览次数: 2233

为了妥善解决我校教职工管道煤气的安装和使用问题,参照苏州市二期管道煤气筹办处关于每户安装费为180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经济紧张,无力全部承担的具体情况,现就我校应承担的管道煤气安装配套费(以下简称煤管费)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该项经费原则上由校、院系及用户个人三方共同分担,各按1/3比例承付。本校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煤管费,除个人应负担1/3以外,其余均由各所在单位承担,其费用可以从单位自有资金或发展基金中列支。

二、教职工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原则上要求按时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分期付款,但最迟不得超过十个月。

三、凡属煤气公司规划安装管道煤气区域内的我校产权住宅,均须如期安装煤气管道。因住户自身原因造成市煤气公司未能如期安装者,事后再申请安装的,一切手续和全部费用,概由住户负责,学校不予承担;同时,除按学校规定被动员调整住房者外,在该住宅未安装管道煤气前,学校不予调整其住房。

四、煤气管道安装后,用户如遇住宅调整,学校负责归还院系、个人已支付的煤管费,待该住宅重新分配后,学校再按原收费标准和本办法规定向新住户收回院系、个人应承付的煤管费。

五、凡使用学校投资的苏州市煤气公司发放的液化气者,在煤气管道安装后,应将液化气供应卡归还学校,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凡使用院系投资的苏州市煤气公司发放的液化气者,应将液化气供应卡归还院系,由院系统一调剂使用。但煤管费除个人承付的1/3外,其余2/3均由所在院系承付。如院系调剂液化气供应卡有余,不得随意转让,应上交学校,由学校另行有偿分配新用户,收回的投资款返还上交液化气供应卡的院系。如用户不上交液化气供应卡,则学校、院系不予承担煤管费。根据苏州市财政局1986年第290号及城乡建设委员会1986年第28号文件关于“凡将市煤气公司发放的液化气供应卡交还市煤气化司可以抵冲煤管费”的规定,用户将苏州市煤气公司发放的液化气供应卡交还学校、院系后,可免交本校职工个人应承担的安装费。

六、凡使用外单位投资的苏州市煤气公司发放的液化气的本校职工,如将液化气供应卡交给我校(含院系),可参照第五条办法处理,同时可以免交配偶单位按市规定比例应承付的煤管费。减免部分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学校或院系承付。

七、鉴于液化气供应卡“可冲抵煤管费”,故学校、院系收到的液化气供应卡,按校、院系及用户个人三方面各承担煤管费(1800元)1/3的原则,由学校或院系调剂给本校无液化气的职工使用。

八、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用户,与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其所在单位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为准。

九、非本校职工居住在我校房屋内的,原则上应予搬出,未搬出前该住宅煤管费由住户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