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职工子女私托、入园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时间: 2018-10-12 作者: 浏览次数: 3270
第一条 根据《苏州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苏大后〔2017〕10号)《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子女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前提下均可享受私托费、保育教育费的报销。
第三条 教职工产假结束至子女未入园期间,持子女户籍所在街道开具的私托费票据,按每月150元标准予以报销;入园后,持幼儿园开具的保育教育费票据,按每月250元标准予以报销。苏州市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私托费、保育教育费由女方报销上半年(或春季),男方报销下半年(或秋季)。寒假费用扣除0.5个月,暑假费用扣除1.5个月。
第五条 教职工子女寄养在外地的,私托费、保育教育费票据金额高于本办法标准的按本办法标准报销,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实报销。现役军人子女、离异家庭的法定监护方子女的私托费、保育教育费,全部由我校报销。
第六条 私托费、保育教育费票据经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外籍及港澳台教职工子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